[导读]买房是令人高兴的事,可是在买房过程中却经常遇到令人不高兴的情况。开发商“偷梁换柱”把戏多,一个项目看上去令人很放心,可是当您要成为它的业主的时候,却处处让人不敢轻易放心。
买房是令人高兴的事,可是在买房过程中却经常遇到令人不高兴的情况。开发商“偷梁换柱”把戏多,一个项目看上去令人很放心,可是当您要成为它的业主的时候,却处处让人不敢轻易放心。
一般情况下,买房要过三道关:合同、交楼、房产证。开发商经常在这三道关玩一些“偷梁换柱”的把戏,让人防不胜防。
俗话说,小心撑得万年船,买房过程中小心谨慎必不可少,但也要掌握一些基本方法和防范意识。本报特邀请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良为大家支招。
第1关:合同
合同中交楼日期被悄然更换
5月7日,一位网友在网络论坛上发了自己的购房经历:4月份在光耀·荷兰小城看上了一套房子,当时销售人员说交楼日期是2012年10月,还口头承诺说会提前交楼,于是他当时就交了3000元认筹款。
认购书上写的交楼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可当天开发商又让购房者重新签一份交楼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的认购书。
“我当时不同意签字,并要求他们说明原因,但现场销售人员只说了一句‘系统出问题印错了’,说完就不管我了。”该购房者说,当天还有一些人因为物业公司和物业费的问题在找工作人员,让他觉得其中问题多多,“这种情况发生后,我决定不买这里的房子,要求退认筹款,可对方不同意。”该网友还上传了当时相关收据的图片,向网友们求助。
律师支招 留意合同细节据理力争
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及交楼时间等,如约定得具体明确且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重要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如开发商擅自改变合同条款,要求签订交楼延后的合同,就违背了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购房者如果遇到开发商擅自变更交楼日期的情况,除了拒绝签订有关合同外,为顺利索回诚意金,应注意保留开发商原有的写明交楼时间的宣传资料、开发商擅自变更日期等方面的资料作为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此证据将对事实的认定产生极大的影响。
现在实践操作中,商品房销售合同一般采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参考版本。在此类合同版本中,对于交楼时间的违约处理、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等都是由双方协商确认,一些不良开发商在此方面大做文章,强迫购房者接受其约定条件,甚至有约定延期办证仅承担几百元赔偿责任的,这对购房者很不公平,因此需要大家留心。
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应据理力争,避免掉入陷阱。